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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棍棒教育子女致死如何量刑?
释义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张三在家中教其子(即被害人小张)背诵过程中,因小张多次出错,张三便用软胶管朝小张身上持续抽打。
    晚23时许,小张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小张呕吐不止,随即被其家人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小张已无生命体征,后张三主动到B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死者小张符合被他人用钝器(如棍棒类)打击所致的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三案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但是又具有不同于普通涉家暴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特殊的亲子关系;二是施暴原因并非缘于家庭纠纷导致的怨恨,或被告人蛮横无理、随意泄怒,而是缘于爱和希望;三是折射出当前我国并不鲜见的一个社会现象,对自身生活事业并不满意的父母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子女身上,为子女教育问题不计成本,不讲方式、方法,直至酿成悲剧;四是该案案发前,村干部便知道张三有酒后殴打孩子的行为,虽进行过劝阻,但未有效阻止本案的发生,暴露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监管的缺位。案发后,审判部门会同检察部门共同赴被告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走访,组织党员对其家庭进行捐助,并就本案暴露的问题向B县教育局提出司法建议。因此,本案的及时审理和公正判决,对于家风建设,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监护人监管体制的完善都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亦警示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还不到位。现实中,相对于第三人侵权来说,未自监护人的侵害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危害更大。因为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他们一旦沦为侵权人,被监护人的权益就会变得非常脆弱,很容易被侵犯,且被监护人在遭受侵害时很难及时得到外力的救济。相关立法应尽快完善,将乡村、社区相关组织对家庭教育的监管纳入法治轨道,弥补家庭个体监护的不足。而且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不应仅放在事后监督上,还应将重心放在事前预防、事中的监督上。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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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