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调解协议中有部分内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书面放弃该部分内容的,可以就其余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放弃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