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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仲裁审查申请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调解协议中有部分内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书面放弃该部分内容的,可以就其余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意放弃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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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9: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