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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谁
释义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下:一、相应的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有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4.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包括什么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指运用行政处罚权力进行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用了五个条文对其进行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以下几类:一、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我国的行政机关种类众多,大体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同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授权拥有着不同的行政处罚权力。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机关,但是由于实践生活中的丰富性,所以还存在着某些社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虽然这些社会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但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特别授权时拥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从而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因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除以上两类拥有行政职权从而成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组织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组织可以在得到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除了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组织以外,其他任何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并且接受委托的组织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转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来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受委托组织实施的处罚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四、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在《行政处罚法》中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即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有权决定集中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是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集中实施的是行政处罚权的所有权,因此被集中的行政机关不再拥有该项行政处罚权。3.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权都可以被集中,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能被集中到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执行的主体是谁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强制措施是谁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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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