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的解除与撤销不相同:第一,撤销适用于虽已生效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解除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第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相关法律直接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也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第三,从程序上看,合同撤销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要求撤销权人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合同解除则不需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仅在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除产生争议时才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必要。第四,从发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销有溯及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而解除虽然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解除的对象是继续性合同时,无溯及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