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仲裁员应当回避。
 (2)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
 (3)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5)曾任或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的。
 (6)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
 (7)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的仲裁员应当回避。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般以书面形式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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