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允许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设厂,产品运销内地免收内地税。条约规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便利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从此,帝国列强根据片面最惠国待遇取得了在中国直接投资开办工厂的权利,剥削廉价劳力和掠夺原材料,严重阻挠了中国初步形成的民族工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