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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哪几种
释义
    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有: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4、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5、移送管辖: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6、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劳动仲裁裁决撤销情形有哪几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无效劳动合同情形有哪几种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情形有哪几种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无效劳动合同情形有哪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不是自然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相关内容:工作一年多没签合同可以赔偿吗
    一、工作一年多没签合同可以赔偿吗?
    可以赔偿,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工作一年多没签合同怎么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工作一年多没签合同的仲裁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劳动合同存在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于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来讲,虽然工作一年多没签合同可以赔偿,可是,员工跟公司索要赔偿金有仲裁时效的限制,明知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但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没有任何的维权行为,超过仲裁时效就不能再跟公司索赔。
    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无效劳动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首先虚构一个事实,对方依据这是事实作出了一个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胁迫和乘人之危是一种手段和状态的关系,利用地位、信息的不对等,利用单位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弱势地位,胁迫劳动者签订解除协议等情形。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如:合同约定“出现工伤公司概不负责”。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比如试用期期限的延长,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约定9个月,后面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无效。另外还有婚育限制约定、职业违法(赌博、高利贷等)。
    但是要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不是自然无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相关内容: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一、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无效;
    5、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无效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当遇到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形,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
    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无效之后,需回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该归还钱财的归还钱财,返还物品的返还物品。如果相关物品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物品折价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补偿。
    2、 损失赔偿。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根据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损失。过错均等则平均承担损害。
    3、 财产没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合同,没收既得利益。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无效合同根本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合同签订时即无法律约束力,无时间限制,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劳动关系证明有哪几种方法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管辖地怎么确认
    关于劳动仲裁管辖地怎么确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劳动仲裁管辖地怎么确认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个。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具有优先权,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何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可以申请保全吗?
    为了保障以后能将足额收到所拖欠的工资,以防用人单位转移财产,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且不需要担保。
    人社部发〔2017〕70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均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若是不在此范围之内。当事人要想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诉讼。
    相关内容:劳动仲裁管辖地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管辖地有哪些?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个。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具有优先权,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何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可以申请保全吗?
    为了保障以后能将足额收到所拖欠的工资,以防用人单位转移财产,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且不需要担保。
    人社部发〔2017〕70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均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若是不在此范围之内。当事人要想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诉讼。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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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