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情况: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护责任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也就是说,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