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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释义
    法律分析: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也就是说没有父母、亲属等监护人,或者是监护人缺乏监护能力,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则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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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