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一般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受影响。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告知物品情况。保管人需妥善保管、不使用、返还物品及通知寄存人第三方权利主张。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需当事人意思一致并交付物品,有偿或无偿须根据约定。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告知保管人物品的情况。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当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拒绝;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同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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