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权证撤销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不动产权证撤销的规定: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擅自撤销。 2、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 3、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 可以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形有哪些?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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