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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吗
释义
    离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对教育费而言,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一、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规定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予确认。二是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不在少数。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时,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实际需要原则,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活费的实际需要应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水平为准。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父母双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起码不应低于该标准,甚至应高于该标准。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判决的案件大大低于该标准,如2001年河北省城镇生活水平人年均5000元,每月为400余元。而只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每月负担60-120元,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费(应包括入托及学龄前的教育费)的实际需要,应视离婚时子女就读的学校性质而定。
    离婚时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的,依公立学校收费标准计算,要求由公立转私立,按私立学校收费标准给付教育费的一般不应支持。
    离婚时,子女尚未入托、入学的,应以公立托儿所、幼儿园及学校的收费标准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凭实际支出费用的票据负担各个教育阶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费。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
    这里讲的合理负担不是父母应平均负担,而是按照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根据父母各方的实际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应分担的比例。即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给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负担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情况相当,对子女的抚养费应平均负担。
    2、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好于或大大好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大部;反之,其经济收入少于或大大少于另一方的,则应负担抚养费的小部分。
    二、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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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