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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约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释义
    摘要:预约合同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但之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大量关于此类合同的法律纠纷得不到解决。2012年《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条的出台正式规定了预约合同的独立地位,但是简短的条文过于原则性,且尚不足以解决实践中的所有问题。本文试图在新法规定的背景下探讨预约合同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将来我国预约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预约合同 本约 法律效力 违约救济
    在交易领域,“由于市场情况瞬息万变,使得当事人面临费劲周折却无果而终的现实危险。”所以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缔约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条件尚未成熟之际,既不想错失交易机会又担心风险,所以双方通过意向书、认购书和备忘录等形式,来保障之后订立合同的权利,预约合同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并没有与之相关的规定,使得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并不统一,纠纷得不到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直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公报案例裁判文书中定义了预约合同及救济。2012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对预约合同类型作了列举性规定,确定了违背合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说之前的讨论范围主要集中于预约合同的独立性、法律效力的话,那么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学界实务界则是主要针对预约合同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所以,笔者将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一、预约合同的概述
    (一)预约制度的历史沿革
    预约制度最初可追溯至古罗马。第一次提到预约合同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但仅限于买卖契约。《德国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如果合同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受损害而危及返还请求权的,在发生疑问时,约定贷款。”从中可以看出虽未明确提出预约这一概念,但事实上是承认了消费借贷预约的。《日本民法典》则借鉴了法、德两国民法典的经验,既规定了买卖预约,又规定了消费借贷预约。奥地利、俄罗斯、瑞士等国家也先后在其民法典中对预约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坚持对价理论,要求契约必须包括主体、标的、价格和履行期限等必要条件,所以预约合同得不到认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出现使得预约效力问题得到肯定。
    (二)预约合同的概念
    对于预约的含义,台湾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预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也有学者认为,“预约,或称预备性契约,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预约定义为“约定将来在一定期限内定义合同”。
    (三)我国法律对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预约合同的规定上立法滞后于实践,相关制度发展缓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最早出现了预约的相关规定,但仅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环节。一直到2012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才首次正式从法律上承认了预约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预约合同的认定
    (一)预约与本约的区分
    从性质上看,预约和本约是相互独立且相互关联的合同的两个合同。两者的联系在于,预约合同是为了订立本约而成立的,而本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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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2: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