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脚手架工人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员怎样免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1、两工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两工人工作中摔下,作为承包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两工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与诊疗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费用单据确定的费用。 二、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三、护理费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护理人每天工资x护理天数;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但交通费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如果医嘱需要加强营养的,应补偿受害方营养费。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果医嘱需要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应赔偿受害方残疾器具费。 八、残疾赔偿金是依据伤残等级计算的,伤残等级分1-10级,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最多赔偿20年,伤残等级每降低一级,赔偿金相应减少10%。 5、因为两个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没系安全带,导致坠落造成轻微伤,显然自己没做好安全措施,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两工人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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