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缓刑的罪犯包括哪些 |
释义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得适用缓刑: (一)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使国家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无法弥补的; (二)毒品犯罪的再犯;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者劳动教养两次或其他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五)犯罪后认罪态度不好,不退赔、无悔罪表现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犯罪涉及的财物属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八)判处缓刑,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 (九)本分则已作限制性规定的。 虽没有上述情形,但适用缓刑不符合刑罚价值的,不适用缓刑。 一、缓刑的考验期是多长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一)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限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 (二)必须注意原判刑期与缓刑考验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考验期限应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例如,对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3年,虽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适。 (三)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罚执行期限;规定考验期限是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内是否遵守一定条件,如果将羁押日期折抵考验期限,就失去了规定考验期限的意义;先前的羁押期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无悔罪表现,从而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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