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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举证
释义
    根据医疗事故赔偿构成要件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医疗机构举证内容包括:
    (一)对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损害事实与其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第三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医疗机构不仅要举出相应的证据,同时也要提供相应的参照物。加医疗机构证明自己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等,就要举出相应的条款作参照物与病历中资料相对照。加医疗机构证明自己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等,就要举出相应的条款作参照物与病例中资料相对照。受害人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证明其住院期间受到损害的事实。
    1、受害人的病历和相关票据;
    2、受害人上年度平均工资;
    3、医院所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医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居民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6、受害人交通费凭证和住宿费凭证。
    (二)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据。
    1、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2、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3、医院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4、构成伤残,还必须提供权威部门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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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