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如何的 |
释义 | 1、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 (1)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对方义务可能履行; (3)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4)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典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是哪些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提高抗辩权的前要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鉴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2、在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待债务中没有约定履行顺序。 (1)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至,则产生合同债务的履行问题。既然双方互负债务,所以就有一个双方的履行顺序问题需要解决。 (2)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当事人的履行顺序的,按照约定履行即可,也不会产生问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问题。 (3)只有在合同中未对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合同的履行顺序的问题。 (4)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顺序产生了歧义,所以才应按照一定的方式来确定当事人谁先履行谁后履行,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利益。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义务,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键桂件之一。 (1)其适用的前提就是双方均没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债务。 (2)其中一方已经履行其债务的,则就不再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情况,另一方也应当及时对其债务作出履行,对方向其请求履行债务的,不得拒绝。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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