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为发票? |
释义 | 机票行程单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与发票相比,行程单在遗失时不予补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收付款凭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被举报,并有奖励措施。 法律分析 机票行程单即行程单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票行程单正式上线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机票行程单与发票的联系:行程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的单据,具有合法性,基本和发票的管理是一致的。机票行程单与发票的区别:发票在遗失时,是要根据发票的性质,开具时间等情况进行登报申明,上报税务机关的;而行程单是遗失不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拓展延伸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一种电子化的票据形式,在航空运输行业中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和要求。其使用范围涵盖了航空公司、旅行社、机票代理商等各类相关主体。使用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提高效率,减少纸质票据的使用,方便旅客携带和管理。然而,对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要求也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包括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航空公司和相关主体需要确保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使用范围和要求是航空运输行业中必须重视和遵守的重要事项。 结语 机票行程单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具有合法性和基本与发票管理一致。然而,与发票不同的是,行程单一旦遗失将无法补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并可获得税务机关的保密和奖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一种电子化的票据形式,对航空运输行业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和要求。航空公司和相关主体需确保行程单的真实、有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行程单的使用范围和要求是航空运输行业中必须重视和遵守的重要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零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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