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等级结论引发争议:职工能否提起诉讼? |
释义 |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复查程序,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另外,工伤职工发现伤残情况有变化时,可重新申请复查鉴定,并享受新确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下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另外,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如发现伤残情况有变化,可以重新向当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伤残等级标准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伤残等级争议:职工维权的法律途径 在伤残等级争议的情况下,职工面临着维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其次,职工还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此外,职工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的具体途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但无论选择哪种途径,职工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不在复议范围内。劳动鉴定委员会并非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协调各部门的虚设机构。伤残等级鉴定是基于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技术性结论。正确做法是通过复查程序,向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另外,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可在一年后重新申请复查,并按新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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