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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派出所交罚款有收据嘛?
释义
    派出所罚款有收据,派出所罚款不出收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对于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缴纳,但应当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于50元以上的非现场处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规定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
    派出所罚款应该如何去缴纳?
    派出所缴纳罚款包括当场收缴和到指定银行缴纳两种。
    1、当场收缴:对当场处罚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2、到指定银行缴纳: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派出所罚款不缴纳的后果如下:
    被处罚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涉案财物集中保管的范围,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对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可以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进行保管。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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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