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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纠纷:无收款收据能否成为诈骗罪辩护?
释义
    合同支付费用后无转账记录,可主张合同无效返还费用。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立案侦查,刑拘最长37天,可申请取保候审。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自然人犯罪,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对单位罚金,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责。
    法律分析
    如果已经支付了那么应该是有相关的转账记录的,这个情况你是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费用。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到期不能逮捕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决。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法律规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合同纠纷中的无收款收据:辩护还是陷阱?
    在合同纠纷中,当涉及到无收款收据的情况时,其作为辩护的效力备受争议。一方面,无收款收据可能被视为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从而削弱了辩护的力度。另一方面,无收款收据也可能被对方视为故意隐瞒,企图逃避合同责任的手段,从而成为对方的陷阱。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当事人需要慎重考虑如何处理无收款收据的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包括寻求其他证据来证明交易的存在和合法性,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合同纠纷,以免陷入更大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结语
    在面对无收款记录的合同纠纷时,您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费用。如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局将立案侦查,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最长37天,到期无法逮捕可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局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将做出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数额及情节不同,刑罚将有所区别。在合同纠纷中,无收款收据可能影响辩护力度,因此需谨慎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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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4: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