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关于伤情鉴定时间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被害人的伤情具备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但是,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根此,您的眼部伤情应该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只能待伤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2、不太理解您提出的“警方的有关部门的法医还有级别区吗”的含义,请您补充一下问题。 一般情况下,伤情鉴定需要在警方指定的机构进行,自行鉴定的警方不会认可。 3、警方的调查是否需要根据我的伤情做出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区分处理? 警方需要根据您的伤情做出刑事和治安案件,如果您的伤情构成轻伤,则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如果不构成轻伤,则按治安案件处理。 但是本案公安机关已经网上追逃嫌疑人,可见您的伤情应该构成轻伤。 4、作为受害者,您现在应该如何办? 您现在必须积极治疗,按警方鉴定机构提出的时间去做伤情鉴定,配合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通缉,破案的可能性很大。待犯罪嫌疑人落网,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