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一)终止职工提取行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所提金额;(二)将违规行为通报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并在中心门户网站公示;(三)将违规信息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四)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