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共同借款人是否为连带责任人?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借款人的连带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可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人需书面同意债务转让或主合同变更,如未同意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规定,共同借款人是否连带责任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是连带责任人。债权人为两人以上,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何免除连带担保责任: 1.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对于未经同意的债务转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应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3. 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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