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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出现哪些事由时可以申请法院再审?
释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再审申请的提出,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的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如何申请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如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二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命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民事案件再审申请必须具备哪些“再审事由”,法院才会再审?
    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存在下列“再审事由”类型之一的情况,法院才会准许当事人的再审申请。(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能否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法院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三)对再审案件的处理1、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人民法院经过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简化。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人起诉,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法定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行政信息公开案件的;(4)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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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