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4、个体诊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的由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体检合格证明。 二、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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