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特指单位场所的正常秩序、以及社会日常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通过“投放行为”传达出恐怖信息。 2、恐怖信息的物质载体要使人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投入的东西必须在外观上足以让一般人相信是“危险物质”。 3、投放行为的对象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个人。但引起的是旁观群众和社会大众的恐慌。 4、投放行为必须具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借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即使在客观上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是在投放危险物质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也不能构成本罪。 一、《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