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 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2)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3)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其不同意检验、鉴定的,记录在案,不强行检验、鉴定。(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 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