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所有出庭参加听证的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附卷。听证记录及在听证中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是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