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强证据规则 |
释义 | 补强证据规则要求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本身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并且具有独立的来源。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补强证据规则要求补强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本身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并且具有独立的来源。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降低误认风险,如果补强证据没有证明价值,就不可能支持特定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特定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特定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补强证据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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