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的证据力如何评估? |
释义 |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作为走私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其证据力评估需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 1. 证人的身份和信誉:证人作证时应当真实、客观、不偏不倚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其身份和信誉直接关系到证言的可信度。 2. 证言内容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证人所作证言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言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信度是评估证据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3. 证言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范围: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对象和证明范围是否与案件的事实认定有关,也是评估证据力的重要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依法作出真实陈述。”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作伪证的,对被告人或者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证人作证的可信度,应当根据证人的身份和信誉、证言内容的一致性和可信度、证言的证明对象和证明范围等因素综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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