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出现的关于竣工日期的纠纷,对于施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我国法律规定:经过竣工验收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使用的,以被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按照发包人的修改后经过验收的,则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验收的日期。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