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假冒产品的民事责任 |
释义 | 1、消费者可以就假商品要求经营商或者生产商退款并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另外,如果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需要根据另外的规定进行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标权使用者可以要求经营商或者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仿冒其他具体重大影响力商标的商品会对销售带来巨大的利益,但同样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巨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时,商标权的使用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17条规定,可以通过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3、对于以电商形式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因销售假冒产品可能会给网络合作平台造成商誉上的侵害。 此时,网络平台也可以要求该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以淘宝为例,在淘宝平台设立商铺并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者与淘宝平台为合同的双方主体,受合同内容的约束。而在淘宝的服务协议中,就有明确一点,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 在此种情况下,经营者销售假冒产品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服务平台的商誉造成了影响。商誉是经营者本身以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积极社会评价。商誉可以体现在商品、商标、企业名称上,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属性。因此,服务平台可以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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