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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刑法“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
释义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会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一、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定罪标准: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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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