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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保全概念如何阐释
释义
    一、民事诉讼法保全概念如何阐释?
    民事保全,是指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保证实现债权人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命令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保全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避免损害的扩大。
    二、民事保全的分类
    根据保全的对象,可以将民事保全具体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制度,其中证据
    保全制度已经在本书第七章中有所介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以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损害。行为保全,又称为临时禁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对相关主体的侵害或者有侵害可能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保全制度原来只存在于知识产权法、海事诉讼法等特别法中。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增加到民事诉讼法之中,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民事诉讼案件。
    三、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财产保全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止被告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使欲起诉的人遭受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同时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在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必须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会赔偿因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诉诉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
    四、诉讼保全有期限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五、诉讼保全解除方式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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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