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