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民法典》中将这一年龄降低至八周岁);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