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可回收物;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属于有害垃圾;易腐的生活废弃物属于厨余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属于其它垃圾。 【法律依据】: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充电电池、扣式电池、灯管、弃置药品、杀虫剂(容器)、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又称湿垃圾,是指易腐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以及废弃的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又称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