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哪些人 |
释义 |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的人有: 1.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 2.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5.法院的陪审人员; 6.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 7.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一、不予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不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不予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可采取先行拘留:1.行为人正预备犯罪的、或在实行犯罪中或者是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2.受害人或者犯罪现场亲眼看见的人,可指认他犯罪行为的;3.在行为人身边或者住所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其在犯罪后企图采取自杀、或逃跑或者已经在逃的;5.有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谎报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7.属于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或有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二、被判死刑一般多长时间执行 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还要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该命令7日内执行死刑。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法院庭审后还要家属见面吗 庭审完以后,当事人无罪的,可以见;被告人被判有罪,采取羁押措施的,家属不能立即与当事人见面;如果家属是辩护人的,可以见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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