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资格认定方法有: 1、依据股东名册的记录认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股份数,是向公司主张股权的要件,被记载的人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股东; 2、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不经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 3、即使股权已被转让,受让人不进行名义更换,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转让人仍然是股东。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具体如下: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