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详解 |
释义 |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法律办事,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护公民权益,防止以钱赎罪现象。根据案情,公安机关应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担保,确定保证金数额。保证金应统一管理,由指定银行收取保管,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部分或全部没收保证金,但需严格审核程序,保障复议权利,没收后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及警察不得侵吞保证金。 法律分析 一、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依法办事。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特别是办理刑事案件的民警,熟悉并掌握《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公安机关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在执行《规定》时,既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 二、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范围、对象从严掌握,对严重暴力犯罪、团伙犯罪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行严重、民愤大的犯罪嫌疑人,不应采用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出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又无力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三、严格管理保证金。为了避免保证金被截留、坐支、挪用、侵吞,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保证金应当归口、统一管理,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分开,保证金由各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收取并保管。公安机关与银行的衔接问题,由各地县以上公安机关与当地银行协商。 四、没收保证金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对一般违反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属于严重违反规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将保证金全部没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审核批准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要求复议的权利,防止随意没收保证金。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后,应当通知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结语 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办事。在执行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取保候审措施,避免以钱赎罪、放纵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根据案件情况,合理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形式,并确定保证金数额。同时,要严格管理保证金,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侵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依法进行没收保证金,但要确保审核批准程序的严格执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复议权利,并确保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防止任何侵吞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