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拒绝收房的理由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一、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包括哪些 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包括: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上述情况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可以止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到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买了商铺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第一,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第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第三,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第四,擅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第五,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六,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七,申请贷款无法办理的;第八,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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