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换照登记的,申请人需要携带换照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身份证明、到所属工商部门进行办理。 2、申请人自己无法直接去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要提供换照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到所属工商部门进行办理。 3、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还可以不用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