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工资扣个税怎么进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800元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标准: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5000-“三险一金”以5000元作为起征点取代过去35000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5000元提前至10月1日施行。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扣除标准实施细则表明,除13500元之外,税前扣除的项目还包括三大类。1、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单位给予的5种补助费用,即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书报费和洗理费;3、退休职工的工资和两院院士津贴等特殊津贴。其中的书报费和洗理费等几种补贴,一定要在北京市财政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内才能免税,如果单位超额发放、超出的部分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