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2021年社会保险基数调整通知 |
释义 | 律师分析: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393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656元,各市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详见附件。2020年度我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上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法律依据】: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3号)和我省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相关数据,现就2020年度我省征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数据明确如下: 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3393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656元,各市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详见附件。2020年度我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上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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