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