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须知——管辖 |
释义 | 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除上述管辖外,下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约定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选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专属管辖 1、因房地产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认为该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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