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借贷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作为借款返还的保障措施,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则借贷公司可以启动担保物处置程序。但是,在执行担保物处置程序时,借贷公司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同时也需要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履行债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履行;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随时协议变更履行方式、时间和地点。 2.《担保法》第十六条:担保人应当自愿提供担保。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应当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担保人的财产状况、担保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确定,并应当在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 3.《债权法》第六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也有权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和担保人履行上述责任的,可以选择向同一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债权人(包括担保人)追偿,但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对该债务人的总追偿额不得超过其债权和担保责任的数额。 综上所述,借贷公司在执行担保物处置程序时,需要遵守合同法、担保法和债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越过法律界限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