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 一、因违法行为人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怎么处理 1、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2)、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有何规定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4、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