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唯一房屋法院可执行吗 |
释义 | 执行欠债人的唯一住房的条件: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一、唯一住房能否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该住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可行的,在具体实务中既要注意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的人的债权,必须在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和被执行人的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注重执行实效。 二、离婚房产折价付款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有条件的话可以一次性支付,或者将房屋拍卖 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效力,一旦房屋产权经法院法律文书确定归对方所有,那么自该文书生效时,房屋产权即已经归对方所有,而对方需要支付给己方的折价款仅是一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如对方名下仅有此一套房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方的执行风险将极度增大。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注意在诉讼中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